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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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 六、擬發行方式。 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2.前項申請,應併同前條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或申報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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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5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所需要提供的申請書中應包含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的名稱、公司章程、資本總額、公司所在地、擬發行證券的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擬發行方式、擬發行及交易地點,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此外,根據前項的規定,金融機構在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時還應同時提出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的申請或申報案,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准。 這部分的資料來自於《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這份法規為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所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相應的程序和文件正確齊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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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