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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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