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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第 20 條

  1. 1.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三、規避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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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 20 條為特殊洗錢罪,處罰冒名開戶、盜用他人帳戶、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三類行為,收受無合理來源財產即成立,最重判五年徒刑併科五千萬罰金。

Q · 借帳戶、幫人頭開戶會被判刑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20 條,只要有冒名開戶、以不正方法使用他人帳戶(含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帳號)、或規避銀行客戶審查程序三種情形之一,且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產「無合理來源」,即構成特殊洗錢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五千萬元罰金,未遂亦罰。2024 年修法刪除原本「與收入顯不相當」要件,認定門檻明顯降低。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借過自己的銀行帳戶給別人,哪怕只是給很熟的朋友一次?這條可能跟你有關。特殊洗錢罪抓三種人:冒名開戶的、用別人帳戶的、規避銀行 KYC 程序的,只要收到、持有、使用的錢「無合理來源」。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最高五千萬罰金。2024 年的修法拿掉了一個重要門檻:原本要「與收入顯不相當」才成立,現在只要「無合理來源」就可以。換句話說,富人不再因為收入高就自動免責。同時這條第二款把「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申請的帳號也納入,意思是幣圈錢包、街口支付、LINE Pay 的帳號被納管了。這條的社會意義是:它把「幫朋友收錢」「賣帳戶賺點小錢」的灰色地帶,全部染成紅色。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 20 條為特殊洗錢罪,針對以冒名、不正使用他人帳戶(含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帳號)或規避洗錢防制程序方式,收受、持有或使用無合理來源財產之行為,課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是打擊人頭帳戶與金流節點的核心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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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跟我借帳戶說只用一下,我也被告了,怎麼辦?

關鍵在你有沒有懷疑對方用途。法院實務看三件事:對話紀錄有無可疑情狀、對方說明是否合理、報酬是否異常。若對方只說「借我用一下」又付你報酬,檢察官常推定你有未必故意。帳戶絕對不能借,借出去那一刻就把人生交給對方的操守。

Q2「無合理來源」要怎麼證明?

舉證責任在你,但標準不是鉅細靡遺證明每一塊錢,而是能提出可驗證的來源說明:薪資單、投資交易紀錄、贈與契約與匯款紀錄、借據與付款紀錄。法院會評估說明是否符合一般經驗法則。最怕的不是金額大,而是說不出所以然,所以大額資金平時就要留下電子軌跡或書面憑證。

Q3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借人用也犯法嗎?

是。2024 年修法已把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申請的帳號納入規範,幣圈交易所帳號、街口支付、LINE Pay 帳號借給他人用以規避身分審查,同樣可能構成特殊洗錢罪。

Q4洗錢防制法第 20 條是什麼?

特殊洗錢罪,處罰冒名開戶、盜用他人帳戶、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三類行為,收受無合理來源財產即成立。

Q5特殊洗錢罪三款行為差在哪?

第一款冒名/假名開戶、第二款不正使用他人帳戶(連使用者一起罰)、第三款規避 KYC 等防制程序。

Q6什麼叫「無合理來源」?

你無法對收受、持有或使用的財產提出可驗證的合法來源說明,例如薪資、投資、贈與或借款憑證。

Q7特殊洗錢罪和基本洗錢罪(第 19 條)差在哪?

第 19 條處罰隱匿、掩飾犯罪所得本身,刑度較重;第 20 條針對帳戶濫用與來源不明財產,為補充類型。

Q8已經借出帳戶怎麼補救?

立刻停用、向銀行掛失關戶、向警方報案自首並供出對方資訊,爭取自首減刑。

Q9「無合理來源」要怎麼舉證?

提出薪資單、投資交易紀錄、贈與契約與匯款紀錄、借據與付款紀錄等可追溯憑證。

Q10被冒名開戶該怎麼處理?

報案+身分盜用通報→向聯徵申請個資異動通報→向開戶銀行關戶取證→保留報案三聯單等證據。

Q11特殊洗錢罪刑度怎麼算?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五千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追訴時效 20 年。

Q12特殊洗錢罪 vs 加重詐欺罪(刑法 339-4)差在哪?

前者處罰帳戶濫用與來源不明財產,後者處罰詐術取財;人頭帳戶成金流節點時兩者常競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組織的犯罪処罰法 第10条(犯罪収益等隠匿)
🇰🇷 韓國범죄수익은닉의 규제 및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범죄수익 은닉·가장)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1条(洗钱罪)
🇩🇪 德國StGB § 261(Geldwäsche)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4-1(blanchiment)
🇺🇸 美國18 U.S.C. § 1956(laundering of monetary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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