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21 條
- 1.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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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處罰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並具五款加重事由之一者,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萬元罰金,未遂亦罰。
Q · 在群組貼「徵人借帳戶月賺五萬」會犯法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網際網路或媒體對公眾散布而收集他人帳戶者,成立加重收集帳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在公開或大型群組張貼徵帳戶訊息即符合「對公眾散布」要件,且依第二項未遂犯亦罰,不以實際取得帳戶為必要。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詐騙集團都躲在海外抓不到。2024 年的新法把整條食物鏈切成三層:第 20 條抓使用帳戶的車手,第 22 條抓提供自己帳戶的人,而第 21 條,也就是這一條,抓的是最關鍵的中間人:蒐集別人帳戶的那隻手。單純蒐集還不到這條的門檻,但只要搭配五種加重事由之一,刑度立刻跳到五年以下:冒用政府名義(例如假退稅話術)、網路公開招募、用 AI deepfake 製作假影片、花錢買帳戶、或用詐術脅迫他人交出。最容易不小心踩線的是第二款「網路散布」,在公開群組丟一則「高薪兼職借用帳戶」的訊息,要件就成立了。而且未遂也罰,不是「帳戶還沒拿到手」就沒事。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為 2024 年打詐修法新增之加重收集帳戶罪,處罰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且具備冒用政府名義、對公眾散布、科技合成不實影像、交付對價、強暴脅迫詐術等五款加重事由之一者,將原本僅能以幫助詐欺處理的中間蒐集行為提升為獨立正犯,並涵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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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群組有人說「徵人借帳戶月賺 5 萬」,這是詐騙嗎?我該報警嗎?▾
是,對方正在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公眾散布」的加重收集帳戶罪。可截圖後向 165 檢舉,提供群組連結與帳號。這類訊息通常同時違反詐欺防制與本條,165 會轉地檢署偵辦。你只看到沒回應沒有責任;但若回應並提供帳戶,會同時變成第 22 條被告,且本罪有未遂犯規定。
Q2幫公司蒐集員工薪轉帳戶資料,會不會不小心觸法?▾
不會。本條有「無正當理由」前提,公司基於薪資發放、社保申報等合法目的蒐集屬正當理由。但兩個警訊要注意:蒐集明顯超過業務需要,或要求員工提供家人朋友帳戶,可能被利用為人頭蒐集管道。實務上正當蒐集都有書面依據,口頭加急請求是最大紅旗。
Q3我 2024 年 7 月新法上路前就做過收帳戶的事,現在會被回頭追嗎?▾
不會用新法加重。依罪刑法定原則,行為時法律沒有處罰就不罰,新法上路前的行為適用當時法律。但若行為延續到新法施行後,施行後的部分適用新法。新舊法追訴時效不同,若擔心舊案翻出,找律師評估時效起算點比自己猜測有用。
Q4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在罰什麼?▾
罰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或虛擬資產帳戶,且具五款加重事由之一的中間人,是 2024 打詐新法新增的獨立罪名。
Q5五款加重事由是哪五款?▾
冒用政府名義、對公眾散布、科技合成不實影像(deepfake)、交付對價、強暴脅迫詐術引誘等不正方法。
Q6什麼叫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
非基於薪資、社保等合法目的而蒐集他人帳戶;公司合法業務蒐集屬正當理由,不成立本罪。
Q7虛擬資產帳號也算嗎?▾
算。本條明文將向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申請之帳號納入保護範圍。
Q8看到群組徵帳戶訊息怎麼檢舉?▾
截圖群組連結與對方帳號,撥打 165 並明確主張對方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而非僅詐欺。
Q9不小心被騙去收帳戶怎麼自救?▾
主動說明並提供上游證據,保全對話紀錄,爭取轉為證人並適用自首自白減免。
Q10被起訴第 21 條怎麼攻防?▾
先確認檢方主張哪一款加重,若五款舉證不足爭取回到第 22 條(三年以下),並保全有利電子證據。
Q11本罪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未遂亦罰故起算點偏早。
Q12第 21 條 vs 第 22 條差在哪?▾
第 21 條罰收集他人帳戶的中間人且須具加重事由,第 22 條罰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的源頭,刑度與要件皆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l_20 | col_21 | col_22 |
|---|---|---|---|
| 處罰對象 | 使用帳戶的車手(下游) | 收集他人帳戶的中間人 | 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的源頭 |
| 核心行為 | 收受、持有、使用無合理來源財物 |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五款加重 | 交付、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 |
| 法定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下、併科三千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下、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
| 加重事由要件 | 視情形 | 必須具五款之一才成立本條 | 基本構成,加重另計 |
| 未遂 | 依個案 | 明定未遂犯亦罰 | 依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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