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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第 21 條

  1. 1.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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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處罰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並具五款加重事由之一者,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萬元罰金,未遂亦罰。

Q · 在群組貼「徵人借帳戶月賺五萬」會犯法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網際網路或媒體對公眾散布而收集他人帳戶者,成立加重收集帳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在公開或大型群組張貼徵帳戶訊息即符合「對公眾散布」要件,且依第二項未遂犯亦罰,不以實際取得帳戶為必要。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詐騙集團都躲在海外抓不到。2024 年的新法把整條食物鏈切成三層:第 20 條抓使用帳戶的車手,第 22 條抓提供自己帳戶的人,而第 21 條,也就是這一條,抓的是最關鍵的中間人:蒐集別人帳戶的那隻手。單純蒐集還不到這條的門檻,但只要搭配五種加重事由之一,刑度立刻跳到五年以下:冒用政府名義(例如假退稅話術)、網路公開招募、用 AI deepfake 製作假影片、花錢買帳戶、或用詐術脅迫他人交出。最容易不小心踩線的是第二款「網路散布」,在公開群組丟一則「高薪兼職借用帳戶」的訊息,要件就成立了。而且未遂也罰,不是「帳戶還沒拿到手」就沒事。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為 2024 年打詐修法新增之加重收集帳戶罪,處罰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且具備冒用政府名義、對公眾散布、科技合成不實影像、交付對價、強暴脅迫詐術等五款加重事由之一者,將原本僅能以幫助詐欺處理的中間蒐集行為提升為獨立正犯,並涵蓋未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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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群組有人說「徵人借帳戶月賺 5 萬」,這是詐騙嗎?我該報警嗎?

是,對方正在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公眾散布」的加重收集帳戶罪。可截圖後向 165 檢舉,提供群組連結與帳號。這類訊息通常同時違反詐欺防制與本條,165 會轉地檢署偵辦。你只看到沒回應沒有責任;但若回應並提供帳戶,會同時變成第 22 條被告,且本罪有未遂犯規定。

Q2幫公司蒐集員工薪轉帳戶資料,會不會不小心觸法?

不會。本條有「無正當理由」前提,公司基於薪資發放、社保申報等合法目的蒐集屬正當理由。但兩個警訊要注意:蒐集明顯超過業務需要,或要求員工提供家人朋友帳戶,可能被利用為人頭蒐集管道。實務上正當蒐集都有書面依據,口頭加急請求是最大紅旗。

Q3我 2024 年 7 月新法上路前就做過收帳戶的事,現在會被回頭追嗎?

不會用新法加重。依罪刑法定原則,行為時法律沒有處罰就不罰,新法上路前的行為適用當時法律。但若行為延續到新法施行後,施行後的部分適用新法。新舊法追訴時效不同,若擔心舊案翻出,找律師評估時效起算點比自己猜測有用。

Q4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在罰什麼?

罰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或虛擬資產帳戶,且具五款加重事由之一的中間人,是 2024 打詐新法新增的獨立罪名。

Q5五款加重事由是哪五款?

冒用政府名義、對公眾散布、科技合成不實影像(deepfake)、交付對價、強暴脅迫詐術引誘等不正方法。

Q6什麼叫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

非基於薪資、社保等合法目的而蒐集他人帳戶;公司合法業務蒐集屬正當理由,不成立本罪。

Q7虛擬資產帳號也算嗎?

算。本條明文將向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申請之帳號納入保護範圍。

Q8看到群組徵帳戶訊息怎麼檢舉?

截圖群組連結與對方帳號,撥打 165 並明確主張對方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而非僅詐欺。

Q9不小心被騙去收帳戶怎麼自救?

主動說明並提供上游證據,保全對話紀錄,爭取轉為證人並適用自首自白減免。

Q10被起訴第 21 條怎麼攻防?

先確認檢方主張哪一款加重,若五款舉證不足爭取回到第 22 條(三年以下),並保全有利電子證據。

Q11本罪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未遂亦罰故起算點偏早。

Q12第 21 條 vs 第 22 條差在哪?

第 21 條罰收集他人帳戶的中間人且須具加重事由,第 22 條罰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的源頭,刑度與要件皆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l_20col_21col_22
處罰對象使用帳戶的車手(下游)收集他人帳戶的中間人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的源頭
核心行為收受、持有、使用無合理來源財物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五款加重交付、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
法定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五年以下、併科三千萬元以下三年以下、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加重事由要件視情形必須具五款之一才成立本條基本構成,加重另計
未遂依個案明定未遂犯亦罰依個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 第28条(預貯金通帳等の不正譲受け等)
🇰🇷 韓國전기통신금융사기 피해방지 및 피해금 환급에 관한 특별법 제15조의2(대포통장 거래 처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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