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22 條
- 1.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2.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 4.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 5.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 6.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7.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禁止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違者由警察告誡;收受對價或交付三個以上帳戶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把帳戶借給別人用,會犯法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原則上不得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第一次違反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行政處分);但若有「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經告誡後五年內再犯」三者之一,直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例外只限一般商業金融習慣、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
白話解讀
你可能沒聽過 2024 年 7 月才上路的這條新法,但它正在大規模改寫「借帳戶」這件事的風險結構。太多年輕人、老人、急用錢的人被騙走了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帳戶變成詐騙水房。新法的立場很硬:任何人不得把自己或別人的銀行帳戶、第三方支付帳號、虛擬貨幣帳號交給別人用。例外只有「親友信賴」「正當商業習慣」或其他正當理由。違反的話,第一次由警察發告誡處分;但如果你是收了錢才給、一次給了三個以上、或五年內再犯,立刻升級為刑事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以下罰金。大部分被起訴的人第一句話都是「我也是受害者」。法律不理你。在這條法律的邏輯裡,被騙可以作為量刑減輕的理由,但不是免責的理由。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為 2024 年 7 月全文修正新增的人頭帳戶管制條文,明文禁止任何人將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他人使用,並採「告誡先行、加重入刑」分級制裁:初犯告誡、收受對價或大量提供或五年內再犯則科以刑責,是台灣打詐金流斷點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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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帳戶借給朋友,他拿去做詐騙,我會被抓嗎?▾
先看有沒有對價關係。純粹的『借』且沒收錢,第一次會是行政告誡,不是刑事犯罪。但若對方給你錢買帳戶使用權,就算只借一張、一次,也直接適用三年以下刑責。更危險的是朋友若是詐騙集團成員、你『應該有合理懷疑』,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
Q2第一次被警察告誡,之後會不會留下紀錄影響工作?▾
告誡是行政處分,不會出現在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一般求職看不到。但警方內部系統有紀錄,五年內再犯直接加重為刑事責任;對銀行、金融、證券、公務員、軍警等高敏感職業,告誡紀錄可能在內部背景審查時被撈出。
Q3對方拿一份工作合約要我提供帳戶,可以主張這是正當理由嗎?▾
關鍵看法官是否相信你完全不知情。有正式職缺截圖、面試紀錄、書面合約、且從未收任何現金對價,都是有利證據。但若對方要你『同時交出提款卡加密碼』你仍配合,檢察官會主張你有未必故意。真實雇主從不需要你的提款卡實體和網銀密碼。
Q4帳戶借人會被關嗎?▾
第一次無償借且非累犯通常是警察告誡,不是直接坐牢;但收錢、借三個以上或五年內再犯就升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5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是什麼?▾
2024 年 7 月新增的人頭帳戶管制條文,禁止交付帳戶給他人使用,採告誡先行、加重入刑的分級制裁。
Q6什麼叫期約或收受對價?▾
約定或實際收取金錢等代價而交付帳戶,例如『賣帳戶兩萬元』,屬加重情形,不經告誡直接入刑。
Q7人頭帳戶的告誡處分是什麼?▾
警察機關對初次違反者所為的行政處分,不上良民證,但構成五年內再犯加重的起算點。
Q8收到警察告誡書怎麼辦?▾
記住送達日期(五年計時起點),告誡為行政處分可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五年內絕不能再交付任何帳戶。
Q9被列為人頭帳戶被告怎麼自保?▾
蒐集求職對話、職缺截圖、雇主資料等被誘騙證據,委任刑事律師後再應訊,不要自稱『只是借一下』。
Q10帳戶被詐騙利用怎麼止血?▾
立刻撥 165 反詐騙專線並通知銀行啟動圈存,24 小時內為黃金時間,同時保留所有轉帳與對話紀錄。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被騙才提供帳戶?▾
用正式職缺廣告截圖、面試紀錄、書面合約、薪資承諾,且證明從未收受現金對價,作為無未必故意的證據。
Q12洗錢防制法 22 條 vs 21 條差在哪?▾
第 22 條罰『交付帳戶』的提供端,第 21 條罰『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的收集端,兩條形成上下游對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告誡處分(第二項) | 刑事責任(第三項) |
|---|---|---|
| 適用情形 | 初次無償交付、未達三個、非五年內再犯 | 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或五年內再犯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刑事犯罪 |
| 法律效果 | 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紀錄影響 | 不上良民證,警方內部留存 | 有刑事前科 |
| 救濟途徑 | 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 刑事訴訟答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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