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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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特定犯罪採雙軌: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加上詐欺、侵占等二十一款列舉罪名。
Q · 洗錢防制法的「特定犯罪」到底包含哪些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特定犯罪有兩大類:一是「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概括門檻,二是刑法詐欺、業務侵占、背信、走私、商標、稅捐、著作權、食安、選罷法等共二十一款具名列舉。只要前置犯罪落入本條清單,其犯罪所得即成為洗錢罪可凍結、沒收的客體。
白話解讀
2016 年以前,洗錢罪的「前置犯罪」限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所以一般人幾乎碰不到。2016 年這條被大改寫,門檻從五年以上下修到六月以上,意思是:絕大多數常見的刑事案件(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都成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2024 年再次擴張,新增食品安全、選罷法、著作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二十一款具名犯罪。這條是判斷「這個錢的來源是不是洗錢罪會處理的錢」的對照表。特別要注意的是:詐欺(刑法 339)、背信、業務侵占都在列。這也是為什麼今天連一般詐欺案都能觸發洗錢罪起訴,帳戶被凍結的門檻為什麼這麼低,答案都在這份清單裡。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3條為「特定犯罪」(前置犯罪)的定義性規範,採「概括門檻+列舉具名」雙軌:概括部分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列舉部分涵蓋詐欺、侵占、背信、走私、稅捐、商標、著作權、食品安全、選罷法等二十一款罪名,構成台灣洗錢罪是否成立及金流扣押的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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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現在連普通詐欺都會被扯進洗錢罪?▾
2016年修法把前置犯罪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降到「六月以上」,刑法的詐欺、侵占、背信全部進入清單。這不是司法變嚴格,是立法者把門檻一次拉到底。這也是為什麼165反詐騙的帳戶警示機制能這麼快凍結帳戶。
Q2智財、盜版、食品安全這些跟洗錢有什麼關係?▾
乍看沒關係,但這些犯罪的「所得」在本法邏輯裡跟詐欺所得、販毒所得一樣,都是不法金流。2024年修法把食品安全、選罷法、著作權、入出國等納入清單,只要商業行為涉及這些罪,收款都可能被當作洗錢客體。
Q3洗錢防制法的特定犯罪是什麼?▾
指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加刑法詐欺、侵占、背信等共二十一款列舉犯罪,是判斷洗錢罪是否成立的對照清單。
Q4前置犯罪和特定犯罪是同一件事嗎?▾
是。學理稱「前置犯罪」,本法用語為「特定犯罪」,指洗錢行為之前的上游犯罪,其所得構成洗錢罪客體。
Q5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是什麼意思?▾
指該罪法定刑度的下限達六月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修法後取代原本五年以上重罪的門檻。
Q6哪些常見罪名在這份清單裡?▾
詐欺(刑法339)、業務侵占(342)、背信、走私、商標、稅捐、著作權、食安、選罷法等都在列。
Q7怎麼判斷一個罪算不算特定犯罪?▾
先看是否在第3條二十一款列舉,再看最輕本刑是否達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其一即屬特定犯罪。
Q8前置犯罪所得會怎麼被處理?▾
落入清單的犯罪所得屬第4條特定犯罪所得,可被凍結、扣押,最終依第25條沒收。
Q9帳戶因為特定犯罪被凍結怎麼辦?▾
確認被指控罪名是否在清單內、保留金流合法來源證據、第一時間委任律師向檢方陳報,評估解凍與和解空間。
Q10被害人怎麼善用這條加速追償?▾
報案時明確指出前置犯罪屬第3條第X款特定犯罪,請檢察官一併啟動洗錢金流扣押,效率高於單純刑事告訴。
Q11特定犯罪 vs 舊法重大犯罪差在哪?▾
舊法門檻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2016年改為「特定犯罪」並下修至六月以上,涵蓋面大幅擴張。
Q12前置犯罪要先判有罪才算數嗎?▾
不必。認定特定犯罪所得不以前置犯罪有罪判決確定為必要,依證據足認即可,偵查可同步推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16 | after_2016 | after_2024 |
|---|---|---|---|
| 前置犯罪門檻 |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 | 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六月以上門檻+21款具名列舉 |
| 涵蓋常見刑案 | 幾乎不含一般詐欺、侵占 | 納入詐欺、侵占、背信 | 再納入食安、著作權、選罷法、營業秘密等 |
| 立法動因 | 限制於重大組織犯罪 | 因應FATF/APG相互評鑑 | 持續對齊國際標準與新型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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