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洗錢防制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2.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