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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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具備左列各項條件者,得依辦法規定每年一次發給理監事獎金: 一、年度決算獲有盈餘且金額達全年度匪務收入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無累積虧損者。 三、四務經營無重大違規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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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2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在以下條件下,可以每年一次發給理監事獎金: 一、年度決算獲有盈餘且金額達全年度匪務收入百分之四以上。 二、無累積虧損。 三、四務經營無重大違規情事。 這些條件必須都符合才能發給理監事獎金。例如,如果年度決算有盈餘,但金額不達全年度匪務收入百分之四以上,則不符合第一項條件,無法發放獎金。同樣地,如果有累積虧損或發生了重大違規情事,也都不符合相應的條件,因此無法獲得獎金。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6) -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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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