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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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合作社各該年度決算盈餘扣除股息後餘額之百分之二十,至各理監事實際應發給之金額得由社務會按勞績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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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理監事獎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作社該年度決算盈餘扣除股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每位理監事實際應該獲得的金額則由社務會根據其勞績來決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12月31日).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30001&FLNO=3&FU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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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