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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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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因案增被主管機關懲處者,於該被懲處之年度,不得發給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4條,當理監事因案而被主管機關懲處時,在同一年度內將不獲得獎金。此條款旨在防止被懲處的理監事繼續獲得獎金,作為對其不當行為的一種處罰。以下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資料取自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例如,假設某信用合作社的理監事A因涉嫌貪污被主管機關調查並懲處,則根據該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年度理監事A將不會獲得任何獎金。這是因為被懲處的理監事無法符合法規中對於獎金發放的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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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規定:「理監事因案增被主管機關懲處者,於該被懲處之年度,不得發給獎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