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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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4條,當理監事因案而被主管機關懲處時,在同一年度內將不獲得獎金。此條款旨在防止被懲處的理監事繼續獲得獎金,作為對其不當行為的一種處罰。以下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資料取自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例如,假設某信用合作社的理監事A因涉嫌貪污被主管機關調查並懲處,則根據該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年度理監事A將不會獲得任何獎金。這是因為被懲處的理監事無法符合法規中對於獎金發放的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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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