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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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主席常川駐社辦公及理事兼任職員領有固定薪津者,視仍得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金,但不得再依職員身分受領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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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5條的规定,如果理事主席常川駐社辦公及理事兼任職員領有固定薪津,仍可以根据该法规定领取獎金,但是不能再根据職員身分受領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规定的酬勞金。 参考资料: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第5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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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