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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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於還清各撥款單位原籌撥之基金額後,其剩餘基金,由原撥款單位成立財團法人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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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當安定基金還清各撥款單位所撥款項後剩餘的基金,應由原撥款單位成立一個財團法人來管理。這個財團法人將負責管理和運用這些剩餘基金。這條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以維護信用合作社的穩定運營和金融安全。 相關的法規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最新修正版本的日期是101年3月26日。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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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