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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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各籌撥基金單位,組織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負責管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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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由各籌撥基金單位組織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負責管理與運用。 根據此條文,基金會負責管理和運用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基金會是由各籌撥基金單位組織成立的。這些籌撥基金單位可能是信用合作社、銀行等金融機構。基金會的職責包括確保安定基金的有效運作,例如管理基金的投資、風險管理等。具體的運作方式和管理措施需根據該法規相關條款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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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