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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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以左列範圍為限: 一、貸放與經營困難之信用合作社作為週轉基金。 二、對因承受或合併經營不良之信用合作社,致遭受損失之信用合作社,貸與低利資金,以資彌補,貨款時應徵取可靠擔保。 三、其他經財政部廳准為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所定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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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本基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用於提供貸款給因經營困難而需要資金週轉的信用合作社。 舉例:一家信用合作社因經營不順而需要資金來進行運營,可以向安定基金申請貸款作為週轉基金。 二、用於向因要承擔或合併經營不良的信用合作社造成損失的信用合作社提供低利率的資金,以彌補其損失。在提供貸款時需要徵取可靠的擔保。 舉例:一家信用合作社承擔了另一家經營不良的信用合作社並因此遭受損失,可以向安定基金申請貸款以彌補損失,但在提供貸款時需要提供可靠的擔保。 三、用於其他財政部核准的為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所指定的用途。 舉例: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可以被用來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如果財政部核准將基金的資金用於這種目的,基金就可以提供資金來彌補存款人的損失。 以上回答資料參考了「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承受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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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