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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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及孽息累積超過壹億貳千萬元時,其超過部份,得依原籌撥基金額比率退還各撥款單位,各撥款單位原籌撥之基金額還清後,其以後所積存之基金及孽息,均滾存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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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當基金及孽息累積超過壹億貳千萬元時,超過的部分可以按照原撥款比率退還給各撥款單位。每個撥款單位在其原撥款額還清後,之後累積的基金及孽息都會滾存到本基金中。 一個舉例是,假設某信用合作社的安定基金累積超過壹億貳千萬元,超過的部分為壹千萬元。如果某個撥款單位的原撥款額為壹千萬元且已還清,那麼這個撥款單位就有資格將安定基金中的壹千萬元超過部分退還給他們。而之後這個撥款單位累積的基金及孽息都會滾存到本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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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