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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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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儲存臺灣省合作金庫,由該庫按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孳息悉數滾存本基金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儲存在臺灣省合作金庫,該庫按照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並將所得孳息全部滾存入本基金專戶。 例如,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將其安定基金儲存在臺灣省合作金庫並通過一年期儲蓄存款獲得了20萬元的利息,該利息將全部滾存到本基金專戶中,以供用於維護信用合作社的金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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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基金儲存臺灣省合作金庫,由該庫按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孳息悉數滾存本基金專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