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臺灣省合作金庫籌撥之基金,在該庫年度盈餘內或提存公積項下提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臺灣省合作金庫所籌撥的基金,可以從該庫的年度盈餘或公積項下提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臺灣省合作金庫有足夠的資金來維護金融穩定,並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最新的版本為民國93年4月24日修正的第4條,根據這個法規,臺灣省合作金庫可以在每年的盈餘中提撥一部分資金作為安定基金。這樣的作法可以增加臺灣省合作金庫的資本,使其更有能力應對金融市場的變化,並確保其能夠穩定運營。以及保障存款人的權益。 例如,假設臺灣省合作金庫在某年度獲得了一筆盈利,根據這個法規,該金庫可以從這筆盈利中提撥一部分資金作為安定基金。這樣一來,金庫就可以將這筆資金留作備用,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金融危機。這對於確保金庫的穩定運營和保障存款人的權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