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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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籌撥之基金,由各該省市政府按轄內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餘額之比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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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臺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將基金分配給各轄內信用合作社的方法是根據該省市內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餘額之比率進行分配。這意味著存款餘額較高的信用合作社將獲得分配的基金較多。這種分配方法的目的是確保基金的公平使用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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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