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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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應由信用合作社籌之基金,按各社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提撥之,並以「存出安定基金」科目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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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該籌備一個基金,其提撥比例應該依照各社存款總餘額的比率來計算。這個基金應該以「存出安定基金」科目來處理。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banking.gov.tw/ch/ap/dlinfo02_4463.pdf 範例舉證: 假設某信用合作社的存款總餘額為1億元,根據該規定,如果提撥比例為10%,那麼這個信用合作社應該提撥1億元的10%,也就是1,000萬元,作為存出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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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