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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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設委員九人,由各籌撥基金單位推薦或指派人員擔任,其名額分配如左: 信用合作社三人。 臺灣省政府二人。 台北市政府一人。 臺灣省合作金庫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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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的委員會共設九人,由各籌撥基金單位推薦或指派人員擔任。其中,信用合作社推薦三人,臺灣省政府推薦二人,台北市政府推薦一人,臺灣省合作金庫推薦三人。 根據此規定的範例,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籌撥基金到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該信用合作社可以推薦三人擔任基金委員會的成員。同樣地,臺灣省政府可以推薦兩人、台北市政府可以推薦一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可以推薦三人。這樣,基金委員會將由這些推薦或指派的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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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