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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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分掌有關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指定職員兼任,並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由基金會聘雇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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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基金會設有執行秘書和幹事的職位,他們負責處理相關事務。這些工作人員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指派的職員兼任,並且都是無給職的,如果有需要的話,基金會可以聘請其他人員擔任這些職位。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根據這個法規,基金會需要設立執行秘書和幹事來處理相關事務。這些職位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指派的職員兼任,並且都是無給職的。如果有需要的話,基金會可以聘請其他人員擔任這些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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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