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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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對於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貸款之信用合作社,必要時,得派員監督並協助其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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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所規定,當信用合作社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貸款時,基金會有權派員監督並協助其經營。這表示基金會可以派遣專員前往信用合作社進行監督,並提供經營方面的協助,以確保該信用合作社的營運正常運作。該項條文有關參考資料為《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八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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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