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基金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籌撥金額及交款期限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各信用合作社籌撥基金金額分配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信用合作社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貸放資金,其有關金額,期限及利率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派員監督協助受貸信用合作社改善其經營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保管及運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基金會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的撥款金額和交款期限的事項; 二、審議各信用合作社撥款基金金額分配的事項; 三、審議信用合作社根據該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申請貸放資金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的事項; 四、監督協助受貸信用合作社改善其經營事項的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保管和運用的事項。 依據此條規定,基金會負責審議和管理基金的相關事項,例如撥款金額和交款期限、基金金額分配、貸放資金的審議、監督受貸信用合作社的改善事項,以及基金的保管和運用等事項。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基金會可以審議某信用合作社申請貸放資金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確保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2021年3月1日修訂。
- 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