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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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金庫融通資金,其融通額度超過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規定最高額,或因發生週轉困難時,得向基金會申借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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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當信用合作社需要融通資金且其額度超過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最高額,或者遇到週轉困難時,可以向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基金會申請借用本基金。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在遇到資金困難時可以向基金會借款以解決問題,前提是借款額度必須超過信用合作社規定的最高額。
- 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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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