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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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貸借本基金時,應提出借款申請書 (格式另訂) 及該社詳細償還計劃,經基金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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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信用合作社如果希望貸借本基金,必須提交借款申請書和詳細的償還計劃。這些文件需要經過基金會的審核才能批准貸放。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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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