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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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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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 1 條是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七條制定的。根據這條法規,當信用合作社出現無法健全經營、業務或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支付債務或損害存款人權益的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進行必要的處置。這是為了保護社員和存款人的權益,確保金融秩序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該法規准許台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的全部業務和資產負債,以應對金融風暴的需要。根據最新的資料,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 1 條的合法性是無可置疑的。
-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法規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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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