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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1.14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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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房屋經依法計提折舊,如現有價值高於帳面價值達二倍者,得辦理重估增值,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稅捐稽徵機關之查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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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不得另作他用。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除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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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增認股金,應由社務會參酌社員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比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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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及增值金額之分配,應報經省市財政廳局准後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1.1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