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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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以社有土地及房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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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2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進行資產重估時,僅能針對其所擁有的土地和房屋進行評估。根據這條法條,信用合作社無法對其他形式的資產進行評估,而只能以土地和房屋作為基礎進行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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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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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