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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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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土地重估增值,最高不得超過公告地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3條,針對社有土地的重估增值,最高的限制不得超過公告地價。這表示在對社有土地進行資產重估時,增值部分的估價不得超過該土地的公告價值。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有土地的價值評估不超過公告價值,以維護公平性和合理性。 範例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最新修訂日期待提供)中的相關規定,例如第3條的解釋和適用情況。具體來說,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擁有土地資產並進行重估,其增值部分的評估不得超過該土地的公告價值。這一要求是確保土地價值的正確評估,並避免任意調高評估值導致不公平情況的一部分。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公告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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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 3 條規定:「社有土地重估增值,最高不得超過公告地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