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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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土地重估增值,最高不得超過公告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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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3條,針對社有土地的重估增值,最高的限制不得超過公告地價。這表示在對社有土地進行資產重估時,增值部分的估價不得超過該土地的公告價值。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有土地的價值評估不超過公告價值,以維護公平性和合理性。 範例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最新修訂日期待提供)中的相關規定,例如第3條的解釋和適用情況。具體來說,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擁有土地資產並進行重估,其增值部分的評估不得超過該土地的公告價值。這一要求是確保土地價值的正確評估,並避免任意調高評估值導致不公平情況的一部分。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公告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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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