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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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及增值金額之分配,應報經省市財政廳局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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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7條,信用合作社進行資產重估及增值金額之分配時,必須先經省市財政廳局核准後方可辦理。這表示信用合作社在進行資產重估及增值金額分配時,必須遵守核准程序,確保合法性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7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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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