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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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增認股金,應由社務會參酌社員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比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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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6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在增認股金時,應由社務會參考社員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等因素,來擬訂比率分配方式。 這表示社務會在制定增認股金的比率分配時,需要考慮到社員入社的時間長短、物價指數的變化情況以及已繳的股金金額等因素。具體依據信用合作社的情況和需要,制定相應的分配比率,以確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6條。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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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