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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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不得另作他用。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除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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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第5條的規定,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先提列為公積金,並在必要時可以移充社員增認的股金,但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其中,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土地增值的部分應扣除增值稅後再進行計算,並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根據這個法規,信用合作社在進行資產重估時需要根據重估的增值金額做相應的處理。其中,移充社員增認股金的部分需要扣除土地增值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重估增值金額的適當使用,並防止其被用於其他用途。
- 土地增值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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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