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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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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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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3條的規定,設立票券金融公司需要填寫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一、票券金融公司的名稱;二、實收資本總額;三、營業計畫;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五、發起人的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根據參考資料,還無法找到有關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3條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立法理由一、申請新設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其公司名稱、實收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本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及發起人之相關資料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申請新設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其公司名稱、實收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本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及發起人之相關資料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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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