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3條的規定,設立票券金融公司需要填寫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一、票券金融公司的名稱;二、實收資本總額;三、營業計畫;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五、發起人的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根據參考資料,還無法找到有關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3條的具體範例。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立法理由一、申請新設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其公司名稱、實收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本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及發起人之相關資料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之。
一、申請新設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其公司名稱、實收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本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及發起人之相關資料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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