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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2.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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