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3 條
- 1.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其最低買賣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2.經票券商承銷之本票;其發行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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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3條,該條有兩項規定。首先,條款一規定,票券商進行短期票券的買賣時,其最低買賣面額需由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商討並定之。這表示票券商所進行的買賣交易必須符合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所設定的最低面額限制。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定義最低面額為10萬元,則票券商在買賣短期票券時,每筆交易的面額必須達到或超過這個金額。其次,條款二規定,被票券商承銷的本票,其發行面額需由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商討並定之。這表示當有本票需要由票券商承銷時,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會討論和確定其發行面額。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決定某個本票的發行面額為100萬元,則票券商在承銷該本票時,必須遵守這個面額限制。根據上述資料可以整理出對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3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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