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4 條
- 1.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
- 2.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
- 3.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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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金法第24條的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在自營業務中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的買賣時,應依主管機關的規定揭露買賣價格。揭露買賣價格是為了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票券金融公司對已承諾的買賣價格和額度有義務進行交易。這意味著當公司承諾買賣價格和額度時,必須按照承諾的條件進行交易。 3. 對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短期票券的自營業務時,需遵守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4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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