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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
  2. 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
  3. 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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