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金法第24條的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在自營業務中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的買賣時,應依主管機關的規定揭露買賣價格。揭露買賣價格是為了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票券金融公司對已承諾的買賣價格和額度有義務進行交易。這意味著當公司承諾買賣價格和額度時,必須按照承諾的條件進行交易。 3. 對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短期票券的自營業務時,需遵守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4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9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 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 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票券市場交易人權益,並活絡市場交易,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以保障投資人、交易人權益,並確保市場之正常運作。 二、另於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 三、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定之。
一、為保障票券市場交易人權益,並活絡市場交易,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以保障投資人、交易人權益,並確保市場之正常運作。 二、另於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 三、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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