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根據本問題中提到的法規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5條規定,票券商在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等相關業務時,對於顧客的財務、業務或交易相關資料應保守祕密,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5條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立法理由一、依國外立法例,如德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均規定銀行從業人員有保密義務,其保密對象包括為顧客利益應保密之事實(如商業機密),帳戶之資金往來資料(如帳目、帳冊)等。為維護票券商顧客之權益,爰規定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一、依國外立法例,如德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均規定銀行從業人員有保密義務,其保密對象包括為顧客利益應保密之事實(如商業機密),帳戶之資金往來資料(如帳目、帳冊)等。為維護票券商顧客之權益,爰規定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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