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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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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問題中提到的法規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5條規定,票券商在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等相關業務時,對於顧客的財務、業務或交易相關資料應保守祕密,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5條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立法理由一、依國外立法例,如德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均規定銀行從業人員有保密義務,其保密對象包括為顧客利益應保密之事實(如商業機密),帳戶之資金往來資料(如帳目、帳冊)等。為維護票券商顧客之權益,爰規定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 背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依國外立法例,如德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均規定銀行從業人員有保密義務,其保密對象包括為顧客利益應保密之事實(如商業機密),帳戶之資金往來資料(如帳目、帳冊)等。為維護票券商顧客之權益,爰規定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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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