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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9 條

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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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9條,票券商在辦理承銷、保證或背書本票時,有以下的要求: 1. 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發行本票公司的發行計畫和償還財源。 2. 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和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的金額。 3. 如果承銷的本票已經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則前述要求不適用。 這意味著票券商在處理本票時,需要對發行公司進行徵信調查,確保其發行計畫和償還財源的可靠性。同時,必須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和查核報告書,作為評估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的依據。然而,如果本票已經由其他金融機構保證,則上述要求不適用。 參考資料: 票券金融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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