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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30 條

  1. 1.主管機關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就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得予合理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所稱同一關係人,指票券金融公司為保證之企業及與該企業有下列各款關係之一之他企業: 一、該企業與他企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有配偶、直系血親關係者。 二、該企業與他企業之保證人擔保品提供者為同一人或有二人以上相同者。 三、他企業為該企業之保證人或擔保品提供者。
  3. 3.前項第二款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保證人,不包括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或經政府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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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票券金融公司在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的保證、背書行為進行合理限制。這些限制額度由主管機關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369條之一至369條之三、369條之九及369條之十一的規定,同一關係企業的範圍是指與該企業有特定關係的企業,如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同一人或有配偶、直系血親關係的企業。同一關係人指的是票券金融公司作為保證人或擔保品提供者的企業,如果這些企業與其關係企業有相同的保證人或擔保品提供者,也屬於同一關係人的範圍。同一人可以是同一個自然人或同一個法人。保證人不包括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或經政府核准設立的信用保證機構。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國發會1060116480號公告,對於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同一關係企業短期票券的保證、背書行為,主管機關限制金額的計算方式為以票券金融公司綜合自有資本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并授權主管機關視需要調整該上限。在該公告中還具體規定了計算同一關係企業的方法和範圍。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管理法 - 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法規指南 - 公告 [國發會] 可進行票券金融相關業務之金融機構... (國發會1060116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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