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31 條
- 1.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2.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對特定行業所發行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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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1條,以下提供釋義: 1. 根據該條款,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的保證和背書總餘額需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後定之。這表示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需經過協商,確定票券金融公司在這方面的業務上的規定。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90021&FLNO=31 2. 根據該條款,為了強化票券金融公司的經營,當必要時,主管機關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可以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對特定行業發行短期票券的保證和背書總餘額。這表示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可以根據需要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在特定行業上的業務擴展。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90021&FLNO=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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