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2條,票券金融公司在評估資產品質、提列損失準備、清理逾期授信催收款項以及轉銷呆帳時,應該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和程序。具體內容和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和規定。關於此條規定,目前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以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真實反映票券金融公司之資產品質,使票券金融公司建立資產品質評估制度,依債權之風險覈實提列各項準備,並快速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加速轉銷不良債權,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明確規範之。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定之。
一、為真實反映票券金融公司之資產品質,使票券金融公司建立資產品質評估制度,依債權之風險覈實提列各項準備,並快速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加速轉銷不良債權,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明確規範之。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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