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2. 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