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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33 條

  1. 1.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2. 2.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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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3條,主管機關可以在與中央銀行協商後,對票券商的各項業務和財務比率設定上限或下限,以維護票券商的財務結構。 如果票券商的實際業務和財務比率未符合主管機關依上述規定所定的上限或下限時,主管機關可以限制其盈餘分配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 資料來源:《票券金融管理法》、主管機關相關公告或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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