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6條規定,票券商在進行票券金融業務時,應將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的形式存儲在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的銀行。保證金的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需要由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進行協商和定制。 根據當前所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中保證金的具體金額、用途和管理事項。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主管機關的解釋或其他相關法規的具體規定才能進行逐條釐清。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票券商一定之償債能力,爰規定其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另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該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實務上票券商亦可能購入此類債、票券,爰併規定其他經中央銀行認可之債、票券亦得作為保證金。另規定保證金應存儲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以有效運用該等保證金。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定之。
一、為確保票券商一定之償債能力,爰規定其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另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該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實務上票券商亦可能購入此類債、票券,爰併規定其他經中央銀行認可之債、票券亦得作為保證金。另規定保證金應存儲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以有效運用該等保證金。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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