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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36 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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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6條規定,票券商在進行票券金融業務時,應將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的形式存儲在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的銀行。保證金的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需要由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進行協商和定制。 根據當前所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中保證金的具體金額、用途和管理事項。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主管機關的解釋或其他相關法規的具體規定才能進行逐條釐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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