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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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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7條,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拆款或融資的期限和總餘額是由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協商後制訂的。這意味著票券金融公司需要與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密切合作,以確定這些金融交易的時間和金額限制。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343)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主要從事短期票券交易,為使其資金來源之天期與業務特性相契合,並避免票券金融公司舉債金額過高,影響其財務之健全,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以因時制宜。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票券金融公司主要從事短期票券交易,為使其資金來源之天期與業務特性相契合,並避免票券金融公司舉債金額過高,影響其財務之健全,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以因時制宜。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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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