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7條,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拆款或融資的期限和總餘額是由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協商後制訂的。這意味著票券金融公司需要與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密切合作,以確定這些金融交易的時間和金額限制。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343)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主要從事短期票券交易,為使其資金來源之天期與業務特性相契合,並避免票券金融公司舉債金額過高,影響其財務之健全,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以因時制宜。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定之。
一、票券金融公司主要從事短期票券交易,為使其資金來源之天期與業務特性相契合,並避免票券金融公司舉債金額過高,影響其財務之健全,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以因時制宜。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