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票券金融管理法38

快速跳轉
  1. 1.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2. 2.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8條,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的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交易餘額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這表示在票券金融交易中,當涉及到附買回或附賣回的條件時,票券商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交易條款並確定買回或賣回的日期。交易餘額則由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設定。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票券商辦理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涉及流動性風險,為有效管理,除於第一項規定其辦理附條件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外,另為避免票券商以附條件交易過度舉債或貸放,另於第二項規定其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鑑於票券商辦理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涉及流動性風險,為有效管理,除於第一項規定其辦理附條件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外,另為避免票券商以附條件交易過度舉債或貸放,另於第二項規定其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8 條規定:「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前項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