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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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票券金融公司所營業務主要為短期票券交易,其資金來源除自有資本外,目前多向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或以附買回條件交易方式取得資金,屬短期性之資金。票券金融公司雖對中長期性資金之需求較不迫切,惟鑑於其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以附買回方式籌措資金,穩定性較為不足,財政部金融革新小組乃建議開放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債券,使其有較穩定之資金來源,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另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金融債券承銷、經紀、自營業務及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等業務,有其長期資金之需求,並考量票券金融公司向銀行融資以負債操作業務之特性,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票券金融公司所營業務主要為短期票券交易,其資金來源除自有資本外,目前多向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或以附買回條件交易方式取得資金,屬短期性之資金。票券金融公司雖對中長期性資金之需求較不迫切,惟鑑於其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以附買回方式籌措資金,穩定性較為不足,財政部金融革新小組乃建議開放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債券,使其有較穩定之資金來源,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另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金融債券承銷、經紀、自營業務及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等業務,有其長期資金之需求,並考量票券金融公司向銀行融資以負債操作業務之特性,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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