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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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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28條原規範強制股權分散,授權主管機關限制發起人認股比例並強制公開招募,已於民國94年刪除。

Q · 證券交易法第2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第22條之1與第28條之1

證券交易法第28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目前不再施行。本條原授權主管機關命令特定事業發起人只能認一定比例股份、其餘強制公開招募,並給小額認股人優先權,屬早期政府強制股權分散政策。刪除理由為法規鬆綁與企業自治,特定事業如仍需此類限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規範。現行的股權分散要求改見第22條之1與第28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賦予主管機關一把很粗暴的工具:直接命令特定事業的發起人只能認一定比例的股份,剩下的必須公開招募給大眾,小額認股者還有優先權。這是早期政府「強制股權分散」的思維,怕財團把好公司的股份全吃了。民國94年刪除,理由是法規鬆綁與企業自治,如果特定事業仍需要這種限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規範即可。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2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強制股權分散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命令特定事業之發起人僅得認購一定比例股份,其餘須對外公開招募,並賦予小額認股人優先權。民國94年基於法規鬆綁與企業自治原則予以刪除,相關股權分散事項改由第22條之1、第28條之1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券交易法第28條是什麼?

原為強制股權分散條文,限制特定事業發起人認股比例並強制公開招募,賦予小額認股人優先權,已於民國94年刪除。

Q2證券交易法第28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法規鬆綁與企業自治原則,立法者認為強制股權分散應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個別決定,不再由證交法統一強制,故於民國94年刪除。

Q3第28條刪除後股權分散還有規定嗎?

有。第22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增資發行新股的股權分散標準,第28條之1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的比率,承接相關功能。

Q4什麼是強制股權分散?

政府為避免股份集中於少數財團,要求公司部分股份必須對外公開招募給社會大眾的政策工具。

Q5發起人認股限制是什麼意思?

限制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能認購的股份比例,保留其餘股份供大眾公開認購,舊第28條即採此手段。

Q6小額認股優先權是什麼?

舊第28條給小額認股人在公開招募時優先認購的權利,已隨條文刪除而消失。

Q7怎麼確認第28條是否還有效?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券交易法(pcode G0400001)第28條,會顯示『(刪除)』,即不再施行。

Q8現在公司增資要怎麼做股權分散?

依第22條之1,由主管機關訂定增資發行新股的股權分散標準,公司據以辦理對外承銷。

Q9公開發行新股要提撥多少對外?

依第28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一定比率對外公開承銷,具體比率依主管機關規定。

Q10想引用舊第28條的立法理由怎麼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LawHistory),可看到制定、修正、刪除三階段的立法說明。

Q11第28條 vs 第28條之1差在哪?

第28條已刪除,是強制限制發起人認股的舊機制;第28條之1現行有效,改以提撥發行新股比率對外承銷。

Q12第28條 vs 第22條之1差在哪?

第28條針對設立發起階段且已刪除;第22條之1針對增資發行新股,由主管機關訂股權分散標準,現行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8_deletedart_22_1art_28_1
施行狀態已刪除(民國94年)現行有效現行有效
規範手段限制發起人認股比例+強制公開招募+小額優先權主管機關訂定增資發行新股股權分散標準公開發行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一定比率
適用時點公司設立發起階段(已不適用)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行新股提撥對外公開承銷時

art_28_deleted

施行狀態
已刪除(民國94年)
規範手段
限制發起人認股比例+強制公開招募+小額優先權
適用時點
公司設立發起階段(已不適用)

art_22_1

施行狀態
現行有效
規範手段
主管機關訂定增資發行新股股權分散標準
適用時點
增資發行新股時

art_28_1

施行狀態
現行有效
規範手段
公開發行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一定比率
適用時點
發行新股提撥對外公開承銷時

立法沿革 3

(0570416 制定)

經濟部認為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為適當者,得事先以命令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   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以公積或其他準備轉作資本者,不在此限。

(0701030 修正)

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為適當者,得由財政部事先以命令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   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以公積或其他準備轉作資本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條文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4122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現行法規政策以鬆綁及自治為原則,考量特定事業如仍須規定發起人應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者,得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範·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70416 制定)

經濟部認為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為適當者,得事先以命令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   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以公積或其他準備轉作資本者,不在此限。

(0701030 修正)

一、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條文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4122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現行法規政策以鬆綁及自治為原則,考量特定事業如仍須規定發起人應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者,得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範·本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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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