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8-1 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 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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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2.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3. 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10%。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4.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chanyahsi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員工認購(10%-15%)→公開發行(10%)→股東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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