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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27 條(每股金額之高低限與更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之股票,得規定其每股之最低或最高金額。但規定前已准發行者,得仍照原金額;其增資發行之新股,亦同。
  2. 公司更改其每股發行價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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