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至少五人,董事間親屬席次不得超過半數,違者票低者當選失效。
Q · 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可以都是一家人嗎?
不行。董事間親屬席次不得超過半數
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三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的席次,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也至少要有一席不具此種親屬關係。違反時,由票數較低的當選人「當選失其效力」,已在任者「當然解任」,效力自動發生,不待任何人申請。董事缺額達章程席次三分之一時,公司須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一家公司的董事會,如果老公當董事長、老婆當監察人、兒子當董事、女婿也當董事,這個董事會監督誰?誰監督誰?答案是:沒人監督任何人。這條就是為了阻止這種「家族董事會」而設。它從三個角度下手。第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至少五人,人少容易被控制。第二,董事之間超過半數不能是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第三,監察人和董事之間至少一席不能有親屬關係。同時,政府或法人派代表進來時,同一個人不能同時當董事又當監察人。違反的話不是罰款了事,而是票數較低的那個人直接「當選失其效力」,已經在任的則「當然解任」。這條的設計邏輯不是懲罰,是從結構上把利益糾葛拆開。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是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獨立性的結構性規範,透過董事最低五人、董事間親屬席次不得超過半數、監察人與董事至少一席無親屬關係、法人股東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董監事四道限制,從組織結構上壓縮控制股東「家族董事會」的空間。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合法。本條規定「超過半數」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五席中兩席有親屬關係,未超過半數(三席),所以不違反。但若再多一席親屬就踩線。內行人提示:這裡的「超過半數」是指實際在任的董事席次,不是章程定的最高席次,有人辭職導致分母變小時,原本不超標的比例可能突然超標。
這是實務上最棘手的問題。當選失其效力理論上自始無效,但該董事被發現前已參與的決議,多數學說與實務傾向認為為保護交易安全與第三人信賴不會自動無效,利害關係人可另行主張。內行人提示:若要挑戰決議效力,光靠親屬違反還不夠,還需證明扣除該名董事票數後決議結果會改變。
監察人職責是監督董事會,若監察人是董事長配偶恐難認真查核。本條第四項要求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至少一席不得有親屬關係,以確保最低限度監督獨立性。內行人提示:已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多不再設監察人,但未設審計委員會的公開發行公司仍適用本條的監察人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獨立性的結構性規範,限制董事最低人數、親屬席次比例與法人代表兼任。
第一道是董事最低五人、第二道是董事間親屬席次不得過半、第三道是監察人與董事至少一席無親屬,分別防控制、防家族壟斷、保監督。
包含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以及配偶,計算親屬席次比例時須一併納入。
當選失其效力針對選舉當下不符規定者,當然解任針對已就任後才違反者,兩者效力都自動發生。
查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年報董監資料,以實際在任席次為分母計算親屬席次是否過半,並確認監察人與董事至少一席無親屬。
選舉現場立即提出異議載入議事錄,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並依公司法第189條於30日內提撤銷選舉決議之訴。
不足五人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缺額達章程席次三分之一者,須自事實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翻年報董監名單數親屬席次比例與法人代表是否兼任董監,踩線就不只是治理評分問題,而是組成合法性問題。
本條第二項明文排除公司法第27條第2項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同一法人代表不得同時當選董監,證交法優先。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
| 規範對象 | 董事間親屬限制(第三項) | 監察人與董事親屬限制(第四項) |
| 限制標準 | 親屬席次不得超過半數 | 至少一席不得具親屬關係 |
| 違反效果 | 票低之董事當選失效 | 票低之監察人當選失效 |
| 立法目的 | 防止董事會被單一家族控制 | 確保最低限度監督獨立性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明定董事會之最低席次及補選規定,且規定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並明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明定董事會之最低席次及補選規定,且規定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並明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