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6-3 條(董事及監察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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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
II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Exc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 2規定。
上市櫃公司
公司治理
III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IV 公司Exc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V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VI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VII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1/3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VIII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規定訂定董事會議事錄,依178 1 9款行政罰鍰

eiyang
2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1. 董事至少5人
2. 政府/法人股東不得由代表人同時為股東及監察人
3. 董事間「超過半數」不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
4. 董事及監察人間「至少一席」不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

freejason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公司法201董事缺額









cy18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八項 如未依規定訂定董事會議事錄,依第178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罰(行政罰鍰24萬~480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